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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泰盛说明责任

       原来是指经营者对委托业务发展资金的股东及债权人说明资金用途及成果的会计责任,现在是指不仅限于股东,对客户、消费者、业务开展地区的居民、整个社会等企业的各种利益相关方负有的其关心事项的应对方针、措施、成果等的说明责任。

1995年设立的英国非营利机构Account Ability认为:“Accountability(说明责任)”由“对利益相关方说明的透明性”、“利益相关方关心事项的应对”及“遵守法律法规及自主设定的规章制度”3个要素构成,法令和自主公约的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强化、企业道德感风险管理、企业道德感及伦理义务等各种动机推动企业履行说明责任 。由CSR观点出发,除法律规定的义务外,依据社会要求及本公司的判断与各种利益相关方进行对话,对应其要求进行说明也很重要。例如,发行环境报告并一定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对应社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和关注,企业自主地提供环保相关的方针及本公司的环境影响等信息。并且,企业在发生事故或问题的时候召开记者会,也是对社会履行说明责任的行为。此外,企业的IR(Investment Relation)活动,利益相关方会议,工厂面向当地居民举办的工厂参观、说明会,NPO、NPO对话等都是企业履行说明责任的方法。